2012年4月4日 星期三

非醫師施打脈衝光 最重可判5年徒刑

中國時報【邱俐穎╱台北報導】

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,民眾在診所施打脈衝光等醫美療程,屬於醫療行為,操作執行者必須具有醫師資格,若由非醫師人員擅自執行相關醫療業務,即屬於密醫行為。恐觸犯《醫師法》第28條,面臨6個月以上、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萬以上、150萬以下罰金,所使用的器械還要沒收。

衛生署提醒民眾,為確保自身權益,即使進行非侵入性的雷射光療等醫美療程,都應確認是由醫師執行,如果有違法情形,可向地方衛生單位檢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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